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乃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請求其他費用新台幣3,600元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聲請人雖於101年11月5日具狀陳報,惟仍未陳明費用名稱、金額、計費期間與收費依據,尚難認已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