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227號被告 黃振發 上列被告黃振發因104年度基簡字第22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黃振發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