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72號原告臺北市長益獅子會兼法定代理人 黎禮欽 被告 韓自強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被告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臺北市第三支會法定代理人 李鴻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5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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