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債權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盟喬 債務人 莊清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清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莊清海 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被繼承人莊清海之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莊清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