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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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 張瑞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紫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損害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於民國105年8月8日法官與被告之對話語言無法形容被告的惡狀,只能用光碟恢復當時他的言語攻擊和事實不符,爰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固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並未敘明聲請本案訴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用途,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其聲請理由僅記載「恢復當時被告之言語攻擊與事實不符」,且聲請人業於言詞105年8月16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本院辦案進行簿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明筆錄有何部分與錄音不符或疏漏之處,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並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