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犯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52號裁定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