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255號債權人大同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現任主委改選證明、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許志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