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532號),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述過失傷害罪部分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甲○○已與告訴人乙○○成立民事調解,經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97年度南簡調字第1315號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