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壹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員警於96年8月8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台南縣新市鄉○○街8之2號前,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經執行強制戒治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業經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1小包(驗後淨重0.178公克),經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178公克),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附96年度毒偵字第2344號卷第22頁),則上開扣案海洛因一小包確屬第一級毒品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