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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