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丙○○
乙○○○被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參拾伍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