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肅清煙毒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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