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勝和 律師被告之親屬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己○○被告之親屬辛○○被告丙○○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__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