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8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汶萊貿易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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