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麥瑞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魯寶文 律師被告甲○○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所簽訂之經紀合約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違約金。惟依原告所提經紀合約書第22條約定:「本合約發生紛爭時,甲乙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經紀合約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傅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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