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網路資料查詢單、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法庭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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