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5號聲請人 蘇世 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蘭陽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本院民國102年4月26日102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迄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