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77號原告 林秀盈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高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原告所提起之給付資遣費等工資之訴,依該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分二之一,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參仟玖佰陸拾伍元(其二分之一待本件訴訟確定後再行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