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政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下同)102年6月6日執行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其修正前之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黃政育前於101年3月31日明知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禁藥而轉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1)確定;又於100年2月24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0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2)確定;嗣於101年3、4月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3號判決分別判處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3)、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4)、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5)、有期徒刑
3年7月(附表編號6);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7),嗣經受刑人另就該案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提起上訴,上開5罪因受刑人撤回上訴而先行確定;同案受刑人另於101年3、4月間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5月(附表編號8)、有期徒刑15年3月(附表編號9),與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詐欺取財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受刑人既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3號駁回上訴;受刑人又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
四、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6、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但書規定,固不得就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
3至6、8、9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於102年6月6日執行筆錄中表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03.31│100.02.24│101.03.08│││19時許││凌晨0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545號│偵字第26311號│偵字第9664、│││││17417、15048號│├───┬────┼────────┼────────┼────────┤││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564號│5040號│1483號││├────┼────────┼────────┼────────┤││判決日期│101.08.07│102.01.07│101.12.19│├───┼────┼────────┼────────┼────────┤││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564號│5040號│1483號││├────┼────────┼────────┼────────┤││判決│101.08.27│102.02.05│102.03.14│││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334號│執助字第880號│執字第370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1.04.12│101.03.09│101.03.08│││下午5時22分許│上午7時54分許│凌晨2時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664、│偵字第9664、│偵字第9664、│││17417、15048號│17417、15048號│17417、150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483號│1483號│1483號││├────┼────────┼────────┼────────┤││判決日期│101.12.19│101.12.19│101.12.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483號│1483號│1483號││├────┼────────┼────────┼────────┤││判決│102.03.14│102.03.14│102.03.14│││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06號│執字第3706號│執字第3706號│└────────┴────────┴────────┴────────┘┌────────┬────────┬────────┬────────┐│編號│7│8│9│├────────┼────────┼────────┼────────┤│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5月│有期徒刑15年3月│├────────┼────────┼────────┼────────┤│犯罪日期│101.03.22前某時│101.03.08│101.04.14││││凌晨3時40分許│凌晨0時4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664、│偵字第9664、│偵字第9664、│││17417、15048號│17417、15048號│17417、15048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483號│123號│123號││├────┼────────┼────────┼────────┤││判決日期│101.12.19│102.03.28│102.03.28│├───┼────┼────────┼────────┼────────┤││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483號│1925號│1925號││├────┼────────┼────────┼────────┤││判決│102.03.14│102.05.15│102.05.15│││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06號│執字第5970號│執字第5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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