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時,法院自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102年度重再字第6號損害賠償再審之訴為由,聲請供擔保後,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23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揭再審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前揭再審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判決駁回該再審訴訟在案。故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黃書苑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 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