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童鈺琇 被告 鍾煒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5年度上訴字第22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刑事部分業據被告撤回上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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