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相對人 張峻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質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系爭拍賣物所在地坐落高雄市三民區,並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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