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理由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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