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2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22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9日上午9時4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4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表
、歸戶基本資料查詢表、本金應繳餘額表、消費明細表、協
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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