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群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森雄 (原 曾龍雄 )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丁予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秋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間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
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