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群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森雄 (原 曾龍雄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丁予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秋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間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
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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