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861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市○○市○○街2段55巷1弄2之3號)於民國98年1月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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