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據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他造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如繳費收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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