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11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世傑 被上訴人即被告 倪永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1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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