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一軒 (原名 戴怡軒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和弦
陳莉涵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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