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79號上訴人即原告 譚雄生 被上訴人即被告 譚耀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
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對上訴人寄存送達,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但育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