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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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壹仟柒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計算)。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向車行老闆貸款及向友人 潘國進 借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所稱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例如生活支出、醫療費、教育費及房租等,請列明細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所稱於民國86年創業失敗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所稱因配偶車禍調解後須償還肆拾幾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所稱加入二個合會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該二合會之人員清冊。
九、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十、聲請人所稱配偶於長期失業期間是否領有失業補助?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十二、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十三、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是否有領取殘障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名下所有財產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