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二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壹仟零貳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如無證明請提出存摺薪資轉帳證明影本。
三、據聲請人所陳報之戶籍地址(與身分證一致)為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街○○○巷○號,且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環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該廠址為新竹縣竹北市○○里○○○路○○號3樓,但目前聲請人又另行租賃房屋,且無說明租賃何處(聲請狀住所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街○號),僅提出今年六月份匯款於鄭煙21,000元房租費用。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其完整之理由、特殊之原因以及必要性何在?並且說明何時開始租賃,及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出租人之地址及電話,請據實陳報(不得偽造)。
四、依聲請狀內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每月交通費3,000元,每月油資200元,請說明該二筆費用是否有重複計算。
五、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子女生活費等,請提出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收據、轉帳紀錄);並說明是否每月固定就醫?有何疾病?
六、聲請人應提出近一年子女所需費用之學費相關明細單據。
七、債權總額不一致,請再次陳報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