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陳煜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小字第3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3日下午4時在本
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程淑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程淑萍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新臺幣)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