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馬紹爾群島浩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翔
被 告 高千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離職限制與補償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書)第7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依系爭合約書第8條
約定「雙方因本合約所訂事項而生爭議者,雙方同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專屬(按即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