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消字第4號聲請人即原告D○○
a○○甲地○○c○○U○○z○○k○○甲宙○E○○j○○Q○○乙○○甲辛○X○○甲丙○子○○甲壬○甲午○辰○○申○○甲E○己○○丙○○甲C○e○○q○○黃○○A○○戊○○g○○h○○巳○○卯○○甲亥○癸○○S○○H○○x○○y○○酉○○P○○甲D○甲F○甲J○I○○○m○○甲丑○甲天○壬○○甲I○戌○○辛○○甲玄○b○○甲乙○s○○○B○○Z○○甲甲○J○○i○○F○○甲卯○甲辰○d○○甲申○未○○天○○甲癸○l○○丑○○o○○甲B○宇○○甲庚○N○○M○○甲寅○宙○○丁○○甲戌○L○○Y○○O○○V○○玄○○甲酉○t○○T○○地○○甲宇○p○○庚○○寅○○K○○v○○甲○○甲A○甲戊○n○○u○○甲未○甲丁○C○○亥○○r○○甲子R○○甲G○甲巳○甲黃○w○○午○○甲己○甲H○G○○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 律師
許啟龍 律師被告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永和市○○路○○○號7樓法定代理人f○○住同上被告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路○段○○○號5樓法定代理人W○○住同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2編號15、附表5編號15中關於「 林建豪 」之記載,應更正為「K○○」。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3編號9、附表6編號9中關於「 邱秋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R○○」。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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