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23號原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複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 律師被告謙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宏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周志賢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二十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本件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11月12日智院真98技協50字第0980004898號函指派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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