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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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12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協穎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先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協穎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裁定命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20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永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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