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被告辛○○
號以上上訴人與己○○、甲○○、戊○、乙○○因9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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