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二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寄存送達。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慧兒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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