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聲明人 邱聖招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邱聖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徐昌錦法官張春福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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