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98號原告 施周惠秋
施上詩 被告 李建華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建華所涉妨害自由之刑事案件,固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1346號偵查終結起訴,然該案迄至101年12月22日為止仍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繫屬案件索引查詢資料附卷可佐。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施周惠秋、施上詩於101年12月20日向本院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本件應俟案件繫屬本院後再另行提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