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醫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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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醫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醫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國泰選任辯護人吳瑞堯律師
曾彥錚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國泰係小兒科專科醫生,在臺中市○○區○○街○○○號開設「薰衣草小兒科診所」,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緣告訴人 柯信丞 於民國100年3月5日,前往薰衣草小兒科診所尋求減重治療,被告診視後,於開立藥品處方時,應注意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適應症及藥品對病人可能造成之副作用,其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率爾開立SPS(即33億益菌多膠囊食品)及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用於減重治療之藥品Hychlozi(益爾爽)、MgO(氧化鎂)、Tabellae-ephedrini(鹽酸麻黃檢錠)、King-P(金蒲膠囊)、Luscom(樂舒康)、uxetin(fluoxetine、憂適停)處方2星期予柯信丞服用;其中抗憂鬱藥物fluoxetine可誘發躁症,與麻黃類藥物Luscom、Tabellae-ephedrini合併使用,伴隨之神經及精神方面副作用機率相對增加,症狀亦會隨之加重。告訴人服用上開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用於減重治療、復有前述副作用之藥物後,於同年月15日出現夜眠需求減少、晚上精神亢奮、躁動不安、無法靜坐、語多及意念很多等怪異行為症狀,隨即於翌日(16日)至國軍臺中總醫院急診室就診;嗣自同年月22日起,改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精神科就診,經診斷為躁鬱症、雙向情感障礙症、疑似情感性精神病。因認被告孫國泰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孫國泰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
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