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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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上全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晨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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