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燦群
法定代理人 林富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0年度板
勞簡字第5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本院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3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
書各1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