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2號附民原告 張萱苹 附民被告 盧興東 上列被告盧興東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39號),經原告張萱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