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七七號
聲請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及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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