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仲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仲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仲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裕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元。惟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欠叁萬零伍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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