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
理由按當事人能力者,係得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資格,如當事人能力欠缺,得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其訴不合法駁回之。查本件原告具狀請求履行合約等,起訴書記載被告為乙○○○○○○,其是否有當事人能力,未具原告 陳明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被告當事人能力,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及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關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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