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五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依該不動產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