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男,六右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三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博文
法官鄧德倩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